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可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仲裁等服务
2020-02-21

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可以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仲裁等服务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要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

 

关于线上服务,《意见》做了明确的解释,比如,“充分利用热线、网络、实体窗口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对涉疫情企业反映的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最重要的一条是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发挥“一网通办”的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可能有很多人对于“视频对话、远程庭审”能了解是什么,对于“电子签章”有什么用就不太清楚了。电子签章可以看成实体印章的电子化,但是“电子签章”饱含的内容比较丰富。电子签章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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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提到,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还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中规定,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除了明确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以外,按照最新的文件,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对于电子文件的管理,政务服务机构也无需另用纸质文档进行归类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另外,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造成合的同履行及劳资关系等纠纷,要及时予以处理,公共法律服务全时空、全方位在线。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在线咨询7×24不间断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在疫情期间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也可以考虑减免,当然针对的市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企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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