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020-03-14

银行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银行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商业银行网上业务中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因此,在互联网上签署的文件属于数据电文范围,网上依法签署的合同,对相关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银行电子合同.jpg

其次,签署电子合同是需要身份识别的。

部分银行开通了网上商务平台和独立于实体银行网点的直销银行业务。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通常交易双方没有面对面接触,银行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真实性的识别,以防范欺诈交易。在涉及融资的业务中,银行通常向客户发放USBKEY数字证书作为网上交易合同电子签名的载体,并明确客户需设置具体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妥善保管其USBKEY数字证书和密码。

客户办理融资业务需经过银行柜面现场认证,并在银行开立实体银行结算账户。关于对未在银行开立实体银行账户的客户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会通过审核客户线上提交的身份资料进行客户身份核实,由于通过网上远程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的效果相对于柜面审核仍有不足,银行需要通过落实客户电子账户内资金与其绑定的实体银行账户闭环操作,来尽量降低业务风险。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通常是网上交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所以,银行在网上业务中使用电子签名须遵循《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与客户每次进行网上交易时验证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识别,并注意留存客户网上点击提交和确认电子合同的电文数据,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措施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化和呈现,确保交易合同的不可否认。

第三,引入第三方时间戳。

引入第三方可信时间戳对客户在银行网站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证据固定。在银行网上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取得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证明银行与客户签署相关业务电子合同的事实,是银行管控业务风险的重要基础。

不只是银行电子合同,所有的电子合同在签署的时候,都需要进行身份识别,以放心签电子合同为例,放心签采用四大手段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多重技术实名认证

放心签采用人脸生物科技识别、银行卡三(四)要素等多重高质量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确保颁发的电子签名为专人所有,不被他人冒用。

二、动态密码自主控制

放心签采用加密登录,平台预留手机号的随机动态密码两项手段确保签署行为只受签署人自己自主控制。

三、CA证书确保篡改现形

放心签采用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CA证书,同时确保证书指纹的唯一性,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四、防篡改PDF+时间戳+联合存证

放心签可以实现文档转换为防篡改PDF,同时加盖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最终由权威司法鉴定中心、放心签双方实现联合存证,确保文档真实性可校验,对其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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