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案例分析: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电子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2020-03-30

电子合同案例分析: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电子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32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起诉讼判决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案例简述:

陈某与浙江某公司旗下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产生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该平台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陈某13”的诉求,同时支持平台方面要求陈某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取证费等诉求。


事件经过:

201712月,陈某在汽车融资租赁平台运营的天猫店铺下单新车一辆,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先租赁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0181月,陈某使用电子合同在该平台运营的APP上签署了《提车确认单》,完成了对交付车辆的检验并提取车辆,此后陈某支付了12期的租金。

20191月,陈某与平台电子签署了续租协议,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车辆所有权仍平台所有;租赁期限到期时,陈某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请贷款”等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如果陈某未能按时支付月租则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费用等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20191月,陈某支付第一期租金,此后共支付7次租金,但是陈某从8月份逾期并停止支付租金,平台根据续租协议规定收回了车辆。于是,陈某以“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平台宣传涉嫌欺诈”等原因向法院起诉平台,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平台退还首年与第二年的月租,而且要支付已付付费用的3倍赔偿等费用。


汽车融资租赁.jpg


案例分析:

有律师表示,该平台所签合同名称中包含“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内容中也多次出现“融资租赁”,详细介绍了业务模式以及客户享有的权利等。因此,平台已经尽到了合同法中的告知义务,完整的服务方案在产品端和合同中均有清晰展示,不存在陈某所说的欺诈。陈某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是受到平台虚假宣传而建立合同关系。

陈某起诉平台的另一原因是“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陈某认为合同是后台自行生成,原告(陈某)未签字确认,甚至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没有签过纸质合同”经常会出现在一些纠纷中。案例中的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有些消费者便认为合同流程有问题,事实上,电子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且被司法认可,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平台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由第三方专业的签名机构提供签署服务,以用户短信校验码校验形式签署,并加盖CA认证的电子签章,符合电子合同效力要求。而天猫店的合同,通过支付宝自身实名认证加支付密码输入的方式,表明用户认可协议内容并下单支付款项。在拥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电子签名平台上,合同一经签订后,不管是平台还是平台上的用户,都无法对合同进行篡改。


案例判决:

陈某以电子协议未经签字即未成立的主张,以及主张平台存在欺诈的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应该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该平台的反诉要求,法院支持陈某支付该平台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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