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裁判案例:这样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不成立!
2020-04-07

电子劳动合同裁判案例:这样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不成立!

目前疫情已经稳定,不少企业仍在响应国家号召,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署劳动合同。不少企业HR采用诸如电子邮件、微信、QQ等社交工具进行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确认,还有一些采用线上平台签署电子劳动合同。

那么线上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到底怎么样呢?我们来看一些经典的电子劳动合同判例吧。


1.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的电子邮件对双方的劳动报酬、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劳动者回复予以确认的,应认定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案例时间:2010年)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电子邮件包含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具体内容等,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2.上海某旅行社诉某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且劳动者无法自行查询登记内容,不符合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应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例时间:2015年)

裁判规则:单位仅在相关电子平台备案用工信息,缺少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且劳动者无法自行查询内容的,应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3.北京某管理公司诉某员工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给劳动者,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空白,双方没有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事后也未签订确认合同书等确认劳动合同成立,不能认定单位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案例时间:2016年)

裁判规则:单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空白劳动合同发送劳动者,但双方并未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不能认定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

 

4.某银行起诉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应视为单位已经履行了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以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时间:2019年)

裁判规则:电子劳动合同应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范畴。


从以上案例来看,采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会出现很多问题,难以被认定为有效电子劳动合同。若采用该方式,企业日后会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企业必须证明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使用者的身份。另外,证据也较难保存,比如手机故障或者丢失,或者清空聊天记录等。

采用线上平台签署的方式则可以避免以上问题,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合作模式已经相对成熟,运用起来也比较便捷高效。电子合同签署采用了非对称加密技术、CA证书、第三方取时技术等科技手段,使得电子合同一旦出现改动都能被发现。在法律上更加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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