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作者合同大改后续,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网文用制式合同规范版权
2020-05-29

阅文作者合同大改后续,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网文用制式合同规范版权

一个月前,阅文的“合同事件”引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动荡。428日,阅文新管理团队上任的第二天,一份据称为阅文集团向起点中文网提供的新合同流出,其中“取消订阅”“推行免费阅读”的新政引发大批签约作者的不满。

虽然阅文方面对此次事件作出解释,但是作者们并不买账。有作者称,除了收入会受到影响之外,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平台好像成了小说的原作者。依照此前披露的阅文合同内容,新合同最大的一个变化是:作者与阅文之间将从著作权的转让、合作关系转变为阅文对作者的“委托创作”关系。换言之,如果网传的此版阅文合同最终缔结了,在法律关系上,则不再是作者主动创作文字作品后,与阅文商讨著作权的合作事宜,而是作者受阅文委托进行文字创作,待产出作品后,作者除保留署名外,其他任何涉及财产权的宣发、推广、盈利、改编、转让等事宜,原则上都是阅文方对公司自身财产权益的处置问题,阅文独家制定“游戏规则”,作者在这一过程中丧失了作为著作权第一手所有人的谈判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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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企业若想获得公民个人的智慧成果并盈利,一般有两种手段。

一是缔结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支付一定的代价获取对方成果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容的使用权,这种形式主要受《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的制约。对于创作者来说,通常意味着高自由度、高风险、高收益,但是市场是讲究优胜劣汰的,“成神率”极低,社会上大多数作家生活水平十分惨淡,有非常多网络作家是兼职写作。

二是缔结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工资、福利等各项基本保障,为创作者提供硬件设施和便利条件,后者的创作或发明则可直接归属为单位自身所有。这种形式通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过,这种形式在文学创作领域并不多见。对于创作者来说,自由度低、风险低、收益低,优势在于稳定性强,欧美一些文化公司即采取此类模式。

阅文新合同目的对创作者施加控制,又规避需要提供的保障义务。因此受到了大规模的声讨。在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了网文用制式合同规范版权的建议。

蒋胜男称,创作者在对其创作的作品处理上也应存在三方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平台方、创作者本人。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相对保障平台和创作者平等权益的制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出台著作权制式合同,不仅仅是起到对作者的保护,其实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业务开展、IP计划顺利推行,不因诉讼打乱商务计划和影响商誉,整个行业会更健康有序发展壮大。

据社科院发布的《2019年度网络文学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络文学用户数量已达到4.55亿。另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发布的《2019年中国数字阅读市场研究报告》显示,阅文集团市场份额超过25%。阅文可以说是网文行业的绝对的老大。

蒋胜男提到的制式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飞机票、高铁票、保险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网文制式合同到底能不能出来,我们拭目以待吧。如果真的能确定下来,对广大中小作者将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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