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认可电子签名效力!
2020-08-28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认可电子签名效力!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9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十四章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视也有了新的表述,新增第六十六条规定,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数据.jpg

随着社会经济数字化发展,电子数据使用的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逐步被纳入到办案程序之中。

除了对电子数据的重视,《规定》中新增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公安机关不断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主动接受信息化技术,目前无纸化办案、电子传输案件材料已经成为趋势。《规定》中对于电子签名应用的规定,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被公安机关极大的认可,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法中的定义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以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签名采用的加密算法、身份认证和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就可以保证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这也是电子签名能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的基础。电子签名作为电子数据,其本身就满足作为电子证据的条件。所以,电子签名在银行金融、电子政务等对安全性、真实性要求高的行业中广泛使用。

2019年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办案中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法律效力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通过安全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作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材料,与当事人签名和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笔录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案件中各类笔录文件、通用法律文书均可适用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均予以认可。

除了公安部外,国家各级机关部门近年来均相继发文并大力支持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如国务院、人社部、财务部、住建部、银保监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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