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中标人和招标人关于中标通知书的纠纷
2020-10-14

电子招投标:中标人和招标人关于中标通知书的纠纷

一:招标人不同意向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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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人不能强制招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将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是否向中标人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决定着承诺是否生效,也就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文件与澄清文件构成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视为对招标投标达成的合意,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早在2013年,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关于投标招标的电子数据的保存做了相关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电子投标招标安全性方面,《办法》也充分意识到安全是电子招标投标的生命线。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等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规定。在《办法》所附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电子签名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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