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什么区别呢?
2020-10-16

德国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什么区别呢?

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试行电子签名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0号)》,由于不同国家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所以,器审中心才下发了这个通告。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德国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签名法有什么区别。

德国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我国于2004年颁布电子签名法,于2015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共有6章,25条,属原则性的立法。欧盟发布过《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也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所以,《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即是国内立法,也是实施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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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第一条阐明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其目的简单明确,就是为电子签名制定原则规范。其适用范围相当宽泛,在私法领域里首先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于电子签名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此外,电子签名不仅应用于商务范畴,法律也可以为公法上的行政活动而规定采用电子签名。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应当符合客观、可理解、非歧视的要求,并且只能涉及相关适用的特定标志。这表明德国采用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

德国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严格遵循了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没有对某一特定签名技术单独作出规定,《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中分别规定了"先进电子签名"和"合格电子签名"。"先进电子签名"是指那些只分配给钥匙持有人的、持有人能够辨别的并单独控制的媒体所生成的电子签名,以及通过与其相联系的数据,以可以识别数据事后改变的方式相结合的电子签名。从法律效力上看,"先进电子签名"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认可所签署文件的内容。"合格电子签名"则是指其生成时以有效合格证书为基础或者以安全签名制成单位生成的先进电子签名。该法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合格电子签名在法律交易中具有与亲笔签名相同的效果。"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没有"安全电子签名"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数字签名,但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为"合格电子签名",从而使这种签名在应用上具有更大的优势。(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制度中占据重要位置。从世界范围看,安全认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的或者授权的机构担任,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另一种则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建立,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信用。《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明确规定,验证服务营业无须批准,只要达到一定的从业标准,即可以经营该业务。政府并不组建或授权安全认证机构,有能力的组织都可以进入安全认证市场。

安全认证机构在从事签发电子凭证、证明电子签名正确性的业务活动中,承担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如果申请电子凭证的一方提供了虚假信息,而安全认证机构没有通过仔细核查发现,没有及时告知接收电子签名文件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中,安全认证机构的地位既重要又危机四伏,如果不对其法律责任的风险加以适当限制,安全认证机构就很难生存下去,安全认证市场也会萎缩、消亡。因此,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都考虑到对安全认证机构的责任加以适当的限制。

《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规定:验证机构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果合格证书将签名钥匙的使用限定在特定使用方式或者范围,补偿义务限于该限制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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