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电子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2021-05-21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合同”这一商事活动中最重要的元素也迎来了在线化、数字化转型——电子合同正在很多领域里取代传统纸质合同,成为社会商事活动中重要的组成元素。但由于电子合同出现的时间还相对较短,相关立法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多传统企业在其数字化改革的进程中依旧对电子合同抱有很多疑问,例如电子签章能否得到司法认可、纠纷发生时电子证据要如何有效保全等等。


电子合同是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诞生的必然产物,从2005年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实施,承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来,不过短短十五六年的时间,如今的许多纠纷中已经无法忽视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的存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条件、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民法典与电子合同.jpg


简单来说,电子合同仅仅是传统合同的无纸化转型,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传统合同成立的要件在“电子化”后也缺一不可。并且由于电子通讯手段的不断升级,《民法典》对这一新的合同形式着重强调了电子合同以及形成电子合同的相关通讯数据的可调取性,如合同各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形成了关于合同内容的合意,那么这些相关邮件往来、聊天记录均是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对这些证据的合理留存,确保这些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民法典》针对其实施前实践中电子合同相关纠纷常见的争议,明确了如下重要的时间点:


(1)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这一场景下,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此时买方要注意,成功提交订单后合同已经成立,付款已经变成买方合同项下的义务,《民法典》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对此条规定自行约定进行修改的空间,如合同双方对成立时间需要另行约定的,则需要在电子合同中予以相应明确;


(2)涉及到采用快递物流交付标的物的电子合同中,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物流运输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一方面提醒卖方要明确自己的责任,用运输险等方式对风险进行防控,另一方面提醒买方要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后再进行签收,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依靠电子平台向大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而言,需要与大量的不确定主体签订电子合同,我们常见的网站用户协议就是这一类型。因其交易量巨大,企业通常会选择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无法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或沟通,这些企业就需要特别注意《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的调整内容,以确保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降低电子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发生不利争议的风险。


全世界范围的这场疫情,让远程化、数字化、在线化的办公模式变成了生活常态,也让电子合同的重要性在短期内飞速提升。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表意见,鼓励推动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应用,在这样的发展前景下,面临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更应做好准备,迎接电子合同领域出现的新挑战,企业需重视对于电子合同的合规工作,注意合同签订流程中的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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