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什么是电子合同?你可能真的被时代落下了!
2021-05-24

最近,小编发现后台网友提问的“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怎么用?”等问题特别多,为了给大家统一答疑解惑,签签整理汇总了一些有关电子合同的知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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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在具体内容上与传统合同并无不同,只是在缔约的方式上“无纸化”,借用了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形式。

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什么是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中的相关规定显示: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发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不断普及应用的同时,电子合同的可调取性成为不容忽视的关键之一。

2. 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成立仍然遵循法律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付款是买方的主要给付义务,一般而言并不对合同的成立造成影响,因此《民法典》规定在买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与此同时,《民法典》又留下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空间,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3. 电子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交付

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是电子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归属等问题,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定。相较于传统合同中商品的交付,部分电子合同涉及的互联网商业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根据前述条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自收货人签收时转移。

4. 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

电子签名是许多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与其配套的是《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中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于需要面向企业订立的电子合同而言,其需要面向的主体在交易前是不确定的,又因其交易量巨大,格式合同条款成为了大概率的选择。实践中,涉及电子合同效力的纠纷,也较多见于以一对多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业务中。

《民法典》在以往《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如下的调整:

首先,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面临双重审查,一是是否履行了合理提示义务,二是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其次,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的,采用对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用户而言,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区别在于其无法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只能选择“接受或走开”。法律基于保护弱势缔约方的目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提升格式条款信息外观和内容的显著性。但是,《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履行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提示义务并未作具体规定。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在使用电子合同高发的互联网、电商等领域,为了规避风险,企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己方的责任进行限制,对缔约方的权利予以界定。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合理地减轻或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格式条款的态度较大程度取决于其对使用电子合同的企业所涉商业模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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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表意见,鼓励推动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在市场经济和智能技术的作用之下,电子合同交易凭借着它的高效、快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在信息时代,电子合同扮演着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电子合同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形式、新变化。

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爆发电子合同逐渐成为合作签约的“主角”。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开始引入电子合同,大到投资、买房,小到网上购物。如果你还不知道什么是电子合同?那你可能真的要被时代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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