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2021-11-05

数字化时代,尝试过网上理财、出行、约车的人们,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已不陌生,在电子签约应用日渐扩大的趋势下,线上签约是否都是有效的?哪些合同可以作为法律存证,在哪些平台进行签约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相信很多签约人没有留意过这些问题,那么我们就来看看,线上签约怎么签,才能是有效的。


一、电子合同有效性界定:签名的都是有效的?


线上签约不单是指签约人通过意愿认证、进行确认签名后就是有效的了,在技术应用层面上,有效电子合同还应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一、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二、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即有专业的电子合同服务商给签约双方提供签名服务,合约才具有公正性。


在签约过程中,不见面签约,很难保证签署是本人并且是否有篡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提到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在签署前进行的实名认证可保证为本人签署,签名时生成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形成可信时间戳,保证数据不可篡改。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根据《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可视为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


二、数字证书+电子图章就是有效电子合同?


不是,通过其他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化方式,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能归纳到数据电文这一类别的证据中。


真正的电子合同是一个法律定义,指的是可以替代纸质合同的电子数据电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第三方平台上、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数据电文才可以称得上电子合同,可以替代纸质合同,具有书证的诉讼效力。


三、如何选择电子合同平台


选择电子签约平台时,应从平台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配套服务综合考量。放心签作为业内前沿的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具备优质的服务能力:


1.电子签名

采用国密标准高安全数字签名算法,全程电子化签署,确保签署主体真实性。


2.电子合同

提供在线的电子合同订立、发送、签署、存证、鉴定等服务。


3.合同管理 

提供电子合同拟定、归档、查询、下载等一站式管理。


4.实名认证

由第三方CA机构签发数字证书,接入权威数据库,对签约者身份进行可信身份认。


5.存证服务

采用区块链存证等技术,签署全过程同步存证至权威司法机构,有效防篡改。


6.法律服务

联合司法鉴定、公证处等权威司法机构,提供保全公证、司法鉴定、在线仲裁等法律增值服务。


四、这三种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1. 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如“郭某与常州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其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和光盘,该照片系一份劳动合同,有两处手写劳动者姓名的字样,其他需要填写的内容为空白,该照片保存在用人单位电脑中。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劳动者对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以供核对,又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签订的纸质劳动合同,仍需做好保管,通过电子形式的存档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在“上海某旅行社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主张其通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但是,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在“龙沙区源通润滑油商行与荀雨农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认为,其与劳动者是通过微信招工用工,微信上已经说明了用工的基本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对于微信应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应按无合同对待。但是,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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