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来解析电子签名的特点
2021-12-13

简析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并非是传统签名的图像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表述,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共分为两类,“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当事人选择使用符合双方约定的电子签名”。


1.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专有性)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可控性)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不可篡改性)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不可篡改性)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即电子签名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可分为法定与意定两类。其中,法定标准的电子签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四个要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意定的电子签名按照十三条第二款的表述,可解读为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上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不仅被法律所承认且与传统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相同。


例如,在(2017)苏0509民初13793号案件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姜某在原告农商行柜面申请办理开通的USB Key动态口令令牌属于被告姜某专有;根据易贷通产品手机银行版主要操作流程,在使用手机银行版“市民易贷通”时,APP页面显示的“挑战码”仅被告姜某可见,可以推定根据“挑战码”在USB Key动态口令令牌获取的“动态口令”用于签署数据电文时仅由其控制,签署后不存在对电子签名的改动的功能,且由于其随时可在APP中查看数据电文的内容,因此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据此,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姜某使用USB Key动态口令令牌在手机银行版“市民易贷通”申请贷款并对合同内容确认的行为系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行业中,电子签名的实际应用开始变得规范化与标准化,越来越多的行业已开始制定关于电子签名的应用规范与准则,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了《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JRT0161-2018)》行业标准的通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3月7日发布了推行使用《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的通告等。


电子签名的特点


电子签名出现之前,传统手写签名几乎是唯一可以被用来确定签署主体的身份与表达签署主体对所签文件内容的认可的方式,但鉴于传统手写签名的表现方式的实质为个人书写习惯以油墨形式在纸张上进行呈现,因此第三者往往可以通过笔迹模仿或个别笔画的篡改来实现非法目的,具有表现方式单一且它的改动识别性不强(只能依靠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等缺点。


然而,可靠的电子数据以及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可以给传统的签名方式赋能,电子签名应运而生,电子签名较之传统签名更值得信赖且不可篡改。依据前文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1)、(2)项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样具有传统签名的专有性、可控性等特点,第十三条第(3)、(4)项不仅证明了电子签名可以解决不可篡改性的问题,还表明可靠的电子数据能对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进行补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检验、区块链技术是使电子签名变得独一无二的特殊方法,这也是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比的优势及特殊之处,电子签名的鉴定方式、证伪方法将更为科学与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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