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电子合同的新规
2022-05-31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签订模式,如网上购买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电子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

  一、常见的电子合同类型主要有两种

  (1)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出现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买卖合同的特殊缔约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通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缔结电子合同进行交易,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存在诸多差异。

  (2)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统合同。这种电子合同类型即是将传统的纸质合同文本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比如在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电子劳动合同,企业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署大宗货物买卖合同等等。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署,亦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不过,第二种方式无法保证数据不被篡改,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1、明确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明确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民法典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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