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的普及也需互联网思维
2014-10-25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文化资源研究中心主任 张颐武:

    互联网有管理,网民与互联网的关系存在于两个层面,一个是道德的层面,我们在网上达成一个共识,大家不能那么做,这是一个道德的共识,他不涉及法律的问题,当然后面还有一个底线,这个层面就是法律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运作的基础,是政府管理互联网,网民使用互联网,企业运作互联网所需要共同遵守的。

    互联网法律的普及与传播,也需要运用互联网的思维。

    现在中国的互联网大家都希望保护互联网的活力,希望互联网的权利更多。互联网的管理相对传统媒体的管理还是比较宽松的。

    现在有很多传统媒体也有意见,他觉得传统媒体相对管得严,在竞争中有很多劣势,这个就是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怎么对接的问题。要相互融合,又要相对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应该是新媒体和传统媒体都遵守的。我们有很多方法路径非常有效,现在看互联网的管理和传统媒体的管理,虽然不是完全一致,但怎么样根据互联网特性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还需要我们共同探索。

    互联网既是技术的问题,商业的问题,最后还是文化的问题,它和文化的立法、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发展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在这些法规方面和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怎么样对接又是新的问题,现在大家转向文化消费是依靠互联网来实现的,但是互联网的管理上和传统的有不同又有相似,技术提供了新的空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最后一个问题是互联网的言论涉及到国家安全,也涉及到很多个人的权益,对人的伤害和国家安全的伤害都非常大。

    怎样在司法裁判、诉讼方面让进程加快,怎么样在管理方面、行政方面给予更多授权。就像工商管理一样,更多的授权在法律上,让行政管理能够发挥更多的作用,更加快捷地做一些判断。

    同时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在道德伦理方面解决问题。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它的功能,这样的话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通过社会自我监督自我调节的力量来管理互联网,这样完备的社会组织将对我们整个的互联网管理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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