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送劳动合同给员工签须谨慎,一着不慎可能得赔付双倍工资
2022-12-21

  微信传送劳动合同给员工签须谨慎,一着不慎可能得赔付双倍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不重视,常常出现不合规的签订行为,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会被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两倍工资判罚,对此,用人单位不可不察。

  一、案例

  2019年5月8日,陶某入职某公司。公司与陶某以微信形式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和陶某的劳动合同,在其尾页专门的签字盖章处并没有陶某的签名或电子签名,亦没有某公司的签字盖章。

  2019年10月15日,陶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离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陶某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0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五万八千二百零五元三角三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七千八百零九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陶某未起诉。

  二、法院认为

  某公司上诉主张与陶某以微信形式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本案中,陶某与李卫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双方就该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未能显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得以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某公司和陶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在其尾页专门的签字盖章处并没有陶某的签名或电子签名,亦没有某公司的签字盖章,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该劳动合同并未成立。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法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风险提示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但未提供经法律生效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签署劳动形式,这种形式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该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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