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3-12-27

    合同双方通过电子合同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电子合同签订地点。那么电子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如果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签订地点的情况,是否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中关于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如何确定?

电子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1.合同甲方注册地址为A市A区,合同乙方的注册地址为A市B区,合同约定签订地为且C市D区,且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

    2.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甲方向C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C市D区与合同争议发生没有实际联系,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无效,应该由A市B区法院管辖。

    4.一审C市D区法院驳回合同甲方异议申请,后合同甲方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合同甲方上诉。

    法院裁判:

    当事人之间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法官观点:

    首先,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在首页同时约定:“签订地址:C市D区。

    最后,协议管辖制度乃是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当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明确、具体的合同签订地时,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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