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021-02-04

①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而言,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


②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有效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而该条款也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禁止范围,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在以上禁止范围之列。

那么,运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呢?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属于书面合同,也即宏观上《合同法》认可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第四至第八条明确了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及效力规定,为利用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数据电文真实性标准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电子签名法》第四至第八条中,整体可概括为可读、可保存、可识别、真实四个方面。并且只要能够达到前述真实性要求,那么该数据电文即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而以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就等同于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


③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合同的认可

案例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曹某通过网络应聘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一职。2016年4月23日,曹某填写面试申请表。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曹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录用OFFER。2016年5月23日,曹某报到正式上班。上班次日,公司人事向曹某发送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中有加盖公司电子章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记载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以及员工手册等材料,并告知曹某如果劳动合同内容有异议可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如需纸质劳动合同可在电子邮件签字确认后来人力资源部领取。次日,曹某作出回复收到电子邮件,并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在公司内部电子签名平台系统向公司上交了电子合同。2016年6月1日,曹某填写入职登记表。2017年10月29日,曹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2017年11月3日,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在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会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记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申请人回复并确认该电子邮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电子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该电子合同系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能以电子合同非书面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故本会对申请人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的电子章以及劳动者的电子签名,该电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也遵守电子合同中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故该电子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对双方适用。该案例中,通过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被法庭认定为有效。

事实上,当下经济发展迅速,技术水平也有比较大的提升,通过放心签这样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各种类型合同,不仅符合《劳动法》,《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件并且在仲裁,法庭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认可。

综上,劳动合同不属于《电子签名法》禁止使用电子签名的范围,且使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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