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北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2021-07-15

文件解读:北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用工指导,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10号)相关规定,围绕“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提出若干具体工作措施。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与自贸区企业、局内外相关业务部门、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司法机构等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了解市场和企业真实需求,找准受法律法规制约的政策堵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自贸区内企业用工灵活性的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9条,对如何“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如何“探索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保障服务”,以及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服务要求。


  第一部分着力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包括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


  第二部分着力提升劳动服务保障能力,包括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


  第三部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工时管理、职工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依法维护用工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四、适用范围


  以本市公布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准。


五、常见问题


  (一)如何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相关岗位符合任务期限劳动合同特点,能够明确约定工作任务情形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含电子劳动合同)任务期限劳动合同。


  (二)什么是电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包括哪些人员?


  按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从事企业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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