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
2026-08-03

  注意:此《海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法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物业服务。

  三、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五、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六、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在海南省范围内自公布之日起使用,其使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时止。

  八、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为示范格式文本,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海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_____方式选聘乙方为__________(物业项目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  合同主体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人):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__________。

  物业项目类型:[普通住宅][办公][商业][其他]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市(县)_____区_____路(街)__________。

  交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办公面积_____平方米,其他类型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三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已交付使用物业,由物业服务人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第四条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人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偿使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仅可用于物业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及时交还物业服务人用房。

  甲、乙双方确认,本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地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其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号楼][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起始日期自物业服务人进驻项目之日起算。

  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此期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若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仍未选聘物业服务人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将业主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下列资料、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物业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收和代管:

  (一)移交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二)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用业主共有资金购置的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移交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结余的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

  (五)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业主共有部分大修、更新、改造及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乙方应当与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应签署书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整改或委托新物业服务人整改,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退出、移交,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若因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未及时完成交接,导致乙方实际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乙方有权按原合同标准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实际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详见附件四)。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甲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双方复验确认。物业承接查验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不得交付业主使用;乙方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有权拒绝接收。

  甲方应于物业承接查验3个工作日前,通知已购房业主代表一同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代表有权查阅查验记录,并可提出意见,甲方应予以记录并答复。

  第八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详见附件五):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六)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____________________。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乙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当对交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十条  承接查验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第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本市(县)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专有部分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甲方工程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向相关业主解释,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修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


第五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乙方指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更换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提前7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具体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如下详见附件三: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乙方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增值服务的(家政服务、物业进家庭、居家养老等),应当与业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由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除外。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车位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其他:_____元/月·平方米。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后,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再向甲方及业主收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2.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乙方的利润;

  (11)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支付,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车位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管理,资金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仅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乙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出酬金,以及用于本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资金预算核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年][每季][每月]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年][每季][每月]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的比例提取。

  3.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支付。

  5.乙方应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公共照明、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具体分摊办法详见附件七);

  (二)公共能耗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缴纳;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全额支付: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2.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3.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

  (二)甲方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

  (三)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每年][每季][每月]由业主全额支付,业主自物业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次月起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一缴费周期_____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及时将该约定书面告知乙方,业主就物业使用人物业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收费

  (一)停车服务费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由车位产权人或车位使用人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_______________。

  停车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停车库(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

  2.停车库(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3.停车库(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场)共有部位的日常维护费用;

  3.停车库(场)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4.停车库(场)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5.停车库(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其他法定费用。

  (二)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产权人或车位产权人委托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库(位)的大、中修和更新费用由车位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在楼内公示。除收取[装修保证金]_____元、[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_____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完成装修后,应当通知乙方进行装修检查。经检查装修活动未出现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检查合格后七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进驻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购置,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品牌、型号及费用,乙方在采购前应与甲方协商后确定;乙方提前进驻的人员费用_____人_____元/月薪资费用,共计_____元,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大幅度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相关的原因为由,擅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


第七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广告位、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在临时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示,明确经营范围、权限、成本扣除、收益分配、管理酬金、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不得据为己有。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

  (一)物业经营用房

  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且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二个月。乙方代为出租物业经营用房的,经双方约定,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_____%为管理费用。

  (二)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1.甲方拥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应在本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产权证号。甲方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业主要求承租的,甲方不得拒绝。甲方空余产权车位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停车需求的,应当随时收回。

  2.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乙方收取其收入额的_____%为管理费。

  3.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具体收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乙方提取的管理费为:_______________。

  (四)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如暂无法确定的也可在投入使用前确定后公示):

  (一)健身房_______________;

  (二)棋牌室_______________;

  (三)网球场_______________;

  (四)游泳池_______________;

  (五)快递柜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  乙方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由乙方代为收取,应当单独列账并设立单独账户,独立核算,与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乙方按收益资金的_____%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经营、管理及收取、保管资金开支。

  乙方应当按季度将收益资金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专业经营、环卫管理等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一)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二)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并公示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乙方应当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支持、配合各级党组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当支持、配合消防救援、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屋管理等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接受乙方现场检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相关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依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等,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无效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八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业主专有部分,按照国家、海南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法定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报修内容书面通知甲方,督促甲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维修;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保修协议,明确维修标准、费用承担、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每年在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支。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上述情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业主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道落实,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时应将规约内容、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业主义务作出书面承诺。

  (二)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要求物业买受人签订业主承诺书(见附件六),承诺在本物业交付后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方义务,或者协助乙方与物业买受人直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三)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停车位租赁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四)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标识系统、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装修等配套工程,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物业配套设施建设。

  (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保养义务,负责处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六)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检查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计划的实施情况。

  (七)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监督乙方建立共有部分经营的独立账目和资金管理。

  (八)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服务、物业费调整、共有部分收益等进行评估和审计,评估和审计结果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依据。

  (九)本物业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十)因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甲方协助业主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和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十一)甲方应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专有部分及共用燃气设施,在交付使用时已具备安全通气的法定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按本合同约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

  (三)按照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建立健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制度和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保修期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八)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建立独立的账目和资金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共有部分经营收入除成本外的收益均为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进行清算和移交。

  (九)不得以业主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装修行为进行管理和现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入户安检及相关信息公示。

  (十三)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十四)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并严格保密。

  (十五)本合同终止后,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应履行退出义务并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十六)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乙方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十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十八)业主办理入住后,如需协助联系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开户、通气等事宜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九)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六)不得侵占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不得侵占业主共有地方和共用设施设备。

  (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甲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予以返还,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支付利息,且由乙方向甲方、业主支付超出金额_____%的违约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服务剩余期限业主应付物业服务总费用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总费用_____%的标准向业主支付延迟撤出期间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人书面催收后仍逾期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欠付本金。

  乙方应当对逾期未支付费用的业主进行书面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  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按已履约期间业主应付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_____%的比例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全体业主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返还,并向甲方支付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和提醒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并保留相关通知记录,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当由甲方作为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业主方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第五十七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附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附件五: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

  附件六:业主承诺书

  附件七: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


  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物业构成明细

  附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1)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2)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3)

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4)

  附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三、承接查验标准

  四、承接查验时间、方法、程序及交接工作

  五、资料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保修条款

  附件五: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

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1)

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2)

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3)

移交给物业服务人的资料清单(4)

  附件六:业主承诺书

  __________(物业公司名称):

  本人已阅读并知悉建设单位与贵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承诺自接受物业交付之日起,接受该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方的义务。

  承诺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七:公共能耗费分摊办法

  一、为使各位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本区域的公共能耗费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能耗包括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油)等能耗费用。

  三、公共能耗费按__________比例进行分摊。

  四、公共能耗费按__________方式计算。

  五、公共能耗费按__________收取。

  六、采取预交公共能耗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

  七、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公共能耗分摊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八、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公共能耗费。

  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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