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2026-09-08

  注意:此《重庆市万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参考文本)》由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公布的为准。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服务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万州区_____乡(镇、街道)_____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_____户农户共_____亩__________(作物,如:水稻、柠檬)的__________(如:机耕、土地托管、统防统治、修枝整形等)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相关作业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按照《万州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执行。土地(果园)托管统一实行由服务主体向农户支付固定收益,服务主体自建自控服务质量,不适用服务标准约定。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价格(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果园)托管固定收益)为人民币_____元/亩,服务(托管)面积_____亩,总费用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另外,乙方还应向甲方的村、组工作人员支付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元/亩,面积_____亩,总费用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村、组工作人员为农户和服务主体达成服务合同提供了服务,服务主体可以向其支付5—10元/亩的服务费用,由双方据实协商。)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_(小写: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_____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社会化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社会化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社会化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社会化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社会化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社会化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乙方应为甲方的农户统一缴纳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对作物生产期全程进行自然、重大病虫害等人为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户进行赔偿。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_(小写: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为保障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同约定任务完成后一次性退还本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社会化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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