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6-10-09

  注意:此《湄潭县住宅小区物业服(示范文本)务合同(示范文本)》由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的为准。


湄潭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  合同主体资格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已取得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决议。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书面记录(包括表决票统计结果),证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参与及同意比例。

  2.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签订,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2.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须遵守本合同及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__________小区

  2.坐落位置:湄潭县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号

  3.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4.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1)住宅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商业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3)其他物业类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6.绿化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7.物业服务用房:

  (1)坐落位置:__________

  (2)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8.停车位:_____个(规划有充电桩的车位_____个)

  (1)室外停车位:_____个

  (2)室内停车位:_____个(人防车位_____个)

  第四条  承接查验

  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签署《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查验中发现的遗留问题由甲方协调原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责任人解决,乙方予以配合。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五条  物业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排污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梯等);

  4.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5.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等;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管理,包括门岗执勤、安全巡视等;

  7.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8.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告知、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配合处理;

  9.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10.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11.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六条  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1.接待服务

  (1)办公室前台工作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业务接待;

  (2)24小时受理业主报修、投诉;

  (3)投诉24小时内响应,5个工作日内回复;

  (4)报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急修)或按约定时间到达(小修)。

  2.共用部位维护

  (1)房屋结构: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2)楼道门窗:每周巡查1次,保持玻璃、配件完好;

  (3)屋面、墙面:每周检查1次,发现缺损及时修复。因不可抗力或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维修资金未到位且乙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因导致延迟的,乙方应及时书面说明并积极协调解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

  (1)电梯: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维保;发生困人故障时,专业人员从接到报警电话起30分钟内到场救援。因电梯维保单位原因导致延误的,乙方应先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再向维保单位追偿。

  (2)二次供水:每半年清洗水箱,进行水质检测并公示报告;

  (3)消防系统:每周巡查1次,按行业规范进行维护;

  (4)照明系统:公共照明灯具损坏,24小时内修复;因特殊型号采购困难需延期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甲方并说明预计修复时间;

  (5)监控系统:摄像头故障,48小时内修复;因设备老化、配件停产等非乙方可控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但乙方应提出更新方案报甲方审批。

  4.环境保洁服务

  (1)垃圾清运:生活垃圾每日清运,垃圾桶周边无散落垃圾;

  (2)道路清扫:小区主干道、绿化带每日清扫1次;

  (3)楼道清洁:每日1次清扫、每周2次拖洗、栏杆每周清洁2次;

  (4)公共设施清洁:每月1次擦拭公共玻璃、清洁消防设备、配电房等。

  5.绿化养护

  (1)灌溉施肥:根据气候及时灌溉,每年施肥2次;

  (2)修剪整形:每年2次修剪景观绿植、灌木;

  (3)病虫害防治:每季度1次普防,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

  (4)黄土裸露:及时补种,因季节、气候等自然原因造成的暂时性裸露除外。

  6.秩序维护

  (1)门岗执勤: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安全巡视:白天至少1次,夜间至少1次,共不少于2次,有巡查记录;

  (3)车辆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及时疏导违规停放车辆。

  第七条  服务质量考核

  1.甲方每半年组织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调查样本不少于业主总数的30%。满意度调查的具体方案(包括样本抽取方式、问卷内容、统计方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作为附件。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在小区内公示。

  2.满意度低于70%的,乙方应在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甲方备案;连续两次满意度低于6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履行合同,对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建议;

  (2)检查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3)对乙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4)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或续聘乙方。

  2.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合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

  (3)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组织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4)每季度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乙方;

  (5)配合乙方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催缴,具体方式包括:在小区公告栏公示欠费名单(隐去房号后部分信息)、在业主大会上通报、协助乙方发送书面催缴函等;

  (6)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乙方共同开展该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交由乙方正常维护养护;

  (7)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或决定,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协助乙方进行劝导和催告;

  (8)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稳定;

  (9)甲方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依法履行职责,其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每半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依照本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

  (3)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维修,但选聘的专业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且乙方对其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5)依法追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2.义务:

  (1)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经营;

  (2)接受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4)遇重特大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5)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保记录、检测报告留存不少于2年;

  (6)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维护情况;

  (7)合同终止时,按规定向甲方移交档案、资料、用房及账目资金;

  (8)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总体收支概况(按甲方认可的格式编制,包括总收入、主要支出大类金额及盈亏状况等);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公示期均不少于30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用由异议方预付,查实存在问题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1.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1)高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2)多层住宅:_____元/月·平方米

  (3)别墅:_____元/月·平方米

  (4)商业用房:_____元/月·平方米

  (5)其他物业类型:_____元/月·平方米

  (填写指引:双方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

  2.费用调整: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3.费用缴纳:

  (1)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

  (2)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具体周期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勾选确定;

  (3)具体缴费时间:乙方应于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7日内发出缴费通知,业主应于收到通知后15日内缴纳;

  (4)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12个月。

  4.空置房收费: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且未使用的,业主可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燃气等计量器具读数无明显变化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双方协商,建议80%】%的标准收取。乙方有权定期核查,如发现房屋已实际入住或使用,有权自发现之日起按全额标准计费并要求补交差额。(填写指引:空置月数建议6个月,比例建议70%-80%,也可另行约定。)

  5.费用缴纳特别约定: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2)“严重违反”是指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服务义务,导致小区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等出现重大障碍,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非因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未整改的,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若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在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前,应继续按约定标准缴纳费用,多退少补;

  (3)乙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评估认定的,业主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归属与用途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正常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2.紧急情况处理: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按下列规定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1)小区管理规约中已约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的,按预案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

  (2)小区管理规约中未约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的,仍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常使用程序,由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申请使用,不适用应急使用程序;

  (3)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以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整改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为依据);屋面外墙渗漏导致室内无法居住;给排水爆裂;外墙脱落危险等;

  (4)紧急情况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同时书面报告甲方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5)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召集相关业主确认,并按规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应急使用;

  (6)乙方先行垫付的合理应急费用,待维修资金到账后优先支付;

  (7)应急使用后的维修内容、费用明细等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八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

  1.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平方米;

  2.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使用经营方案须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3.合同期内,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乙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乙方在合同期内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必要装修的,费用自理,合同终止时不可移动装修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或要求补偿;

  4.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完整移交给甲方。


第九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收益管理

  1.经营授权: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甲方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

  2.收益分配:

  (1)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共有场地停车、广告等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乙方可按经营收益总额的【双方协商,建议10%-30%】%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包含人工、税费、水电、物料等经营管理成本,乙方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经营收益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由甲方决定使用计划,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资金管理:

  (1)乙方可代为管理经营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2)单次支出在【双方协商,建议500元】元以下的,乙方可先行垫付后报备;超过【建议500元】元的,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3)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收支明细,并在小区内公示;

  (4)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甲方应在30日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审计报告应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30日。


第十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建议3年】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条  合同续签与终止

  1.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乙方予以配合;

  2.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双方在期满前续签合同;

  3.未续聘或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4.合同终止后15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移交档案、资料、用房及业主共有财产,结清费用。逾期移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自动延续

  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任何一方可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

  1.投资改造: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投资【_____】万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完成时间、验收标准另行签订协议作为附件。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通报进度;逾期或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应金额或解除合同。

  2.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万元保证金。合同解除时,经双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或应扣款项的,甲方应在30日内无息退还。甲方扣除保证金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可在7日内提出异议;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扣除前须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在15日内补足至原金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公共部位维修:公共部位单次修理费在【双方协商,建议500-1000元】元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超过【同左】元的,由甲方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利用公共收益支付。

  4.装修管理:

  (1)业主进行装修的,应在办理装修手续时缴纳装修保证金,金额不超过【_____】元;

  (2)装修完毕经乙方验收合格的,30日内予以退还;

  (3)业主装修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将卫生间、厨房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处理管道;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扣除相应保证金,以实际修复费用为限: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其他违反《管理规约》或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

  5.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进行装修的,应在办理装修手续时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元/平方米,但应在办理装修手续前公示。

  6.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公共区域损坏,乙方应及时维修并告知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向建设单位追偿。乙方不得因追偿困难而停止服务。

  7.应急服务:若物业管理区域陷入突发失管、弃管状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确定应急服务人提供服务的,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8.户内管道应急排查:乙方应提供户内共用管道(如主排污管)堵塞的免费初步排查服务,确定堵塞位置及原因。具体维修责任及费用根据故障原因依法确定(属于公共部分的由维修资金承担;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乙方维护不当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约定协助乙方催缴物业服务费,导致乙方欠费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另聘物业企业,导致合同期满后乙方无法正常退场或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整改。

  2.乙方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恢复正常服务,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双方对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经甲方书面指出服务不达标后仍未在15日内整改的,每项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保证金累计扣完为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5.乙方擅自停止服务的,按日支付上一年度日均物业费收入的违约金。

  6.乙方拒不退出、不移交资料的,每日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乙方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7.乙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责任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乙方应当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万分之五(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欠费本金的30%。业主对乙方服务存在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乙方不得公示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等个人信息,但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3.乙方不得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害的,且乙方对该第三方无法定管理或选任过错的;

  3.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

  4.非因一方责任出现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运行障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约定提交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  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负责将合同副本及相关附件报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甲方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业主大会选聘乙方的决议(含表决票统计记录)

  附件二: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三:物业服务标准细化确认表(双方根据第六条逐项填写确认)

  附件四:投资改造项目明细及验收标准(如适用)

  附件五: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六:业主满意度调查方案(如第七条约定的具体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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