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电子投保单签名作假案
2020-04-18

电子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电子投保单签名作假案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和观念的转变,保险行业需求增加,保险行业在互联网行业的渗透率也刺激保险行业由线下向线上转型,电子合同应用由此产生。

电子合同在保险行业的经典应用场景就是电子保单在线提交,投保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对应的参保险种、提交身份信息后在线申请参保,平台可在线生成已填写投保人信息的电子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投保人接收电子保单后,需首先经实名认证后才可获权签署保单。但是,因为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电子保单也会产生一些纠纷。

电子保单.jpg

案例简介:

马某因患"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并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保险合同。

纠纷重点:

在此电子保单保险纠纷案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即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要求投保人以最大诚信原则投保。

电子投保单的询问事项均是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向马某进行询问,马某应当如实告知。询问事项并不是免除及降低保险人自身保险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的内容。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将如实告知义务认定为保险公司需要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和适用。电子投保单内容是马某亲自填写,是马某在看清问题后进行的勾选。对告知事项问题进行勾选时,马某没有做到如实告知。

马某则辩称,保险公司称马某亲自对电子投保单的各个事项进行了确认,且存在瞒报的情形,该陈述不属实。本案的电子投保单并非马某本人确认,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为了从快从速成交保险业务,在未做到充分询问的情况下,代替马某勾选形成的。马某从未在任何手机或电脑软件上确认过这些内容,且该电子投保单上没有任何电子或手写的签字确认。

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该份文件上的几处签字均不是马某。马某从未否认自己缔约时应当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作为缺乏保险知识和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马某需要保险公司一方对于需要告知的事项进行完整、清晰的说明,且要明确告知履行该义务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保险公司员工为了达成业务,对于这些事项均未予以说明,甚至代替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因此,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所涉《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均非马某签字,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有关问题向马某进行询问及《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的内容系马某勾选,亦无证据证明其就投保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过提示或说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马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审判决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信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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