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0-10-27

香港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如今,当事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文件越来越普遍,文件几乎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任何设备上签署。电子签名在香港也日益流行,那么在香港,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香港,管辖电子签名的主要法例是《电子交易条例》,《电子交易条例》在2000年1月开始实施并在2004年6月修订。《电子交易条例》为承认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赋予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

《电子交易条例》承认两种电子签名,即电子签署和数码签署。

电子签名.jpg

一、电子签署

“电子签署”指附在电子记录上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相关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且该等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批准该电子记录而签立或采用的。电子签署一词的意思广泛,指任何表示接受一项协议、一份文件或一份记录的电子过程。比如,电子邮件底部以打字形式输入的姓名,或者用电子笔等方式在平板电脑上书写的签名。

对于不涉及政府单位的交易,只要是可靠的、适当的,且经过签名者同意的,都可以满足《电子交易条例》的要求:

①可靠,即签字人使用某方法在电子记录上附上电子签名,或将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在逻辑上相关联,作为自己身份的识别,并表示自己认可或同意电子记录中的信息;

②适当,即在所有相关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方法是为传达电子记录所含信息的可靠和适当的方法;

③同意,即接受的一方必须同意签字人采用该签名方法。


二、数码签署

数码签署是一种特殊的电子签署。在《电子交易条例》下,“数码签署”是利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和杂凑函数”生成的电子签名。简单地说,数码签署是用一组算法加密并据此验证签字人身份的电子签名。

对于涉及政府单位的交易,《电子交易条例》要求数码签署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①由认可核证机关发出认可数码证书予以证明;

②在该证书有效期内产生;

③按照该证书的条款使用。

目前,香港有两个认可核证机关: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和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是一家公共的认可核证机关,其发出名为“e-Cert”的认可数码证书,供个人及机构使用。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商业的认可核证机构,其为个人及机构客户发出名为“ID-Cert”的数码证书。


香港与内地一样,也有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情况,其中包括:

①遗嘱、遗嘱更改附件或任何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书;

②有关信托的文件(归复信托、默示信托或法律构定信托除外);

③授权书;

④誓言及附誓书面证词;

⑤法定声明;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须加盖印花或附加签注的文书(该条例第 5A 条所指的协议相关成交单据除外);

⑥《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 提及的会影响香港任何一幅地、物业单位或处所的契据、过户证明、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或文书、判决及待决案件;

⑦《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129章)所指的任何转让、抵押或法定押记或任何其他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处置合同,或任何其他达成该等处置的合同;

⑧《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第2A条提及的浮动抵押文件;

⑨可流转票据(但不包括注有“notnegotiable”字样的支票)。


(附《电子签名法》不可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况,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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