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汽车认证规则,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颁发电子版3C证书
2020-11-13

2020版汽车认证规则,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颁发电子版3C证书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主动顺应我国汽车行业“降速调整、转型升级”的态势,紧紧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保安全底线”的本质属性,坚持“制度设计科学化、贸易影响最小化、认证实施便利化、制度体系国际化”的改革原则,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2020版实施规则)。

2020版实施规则响应各方关切,通过完善认证制度,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提升产品质量,为优化汽车产业发展环境、助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服务汽车强国建设,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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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企业产业“走出去”,2020版实施规则吸收国际优良的汽车认证实践经验,使我国汽车认证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国际化,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国际互认基础。此项措施方便企业在执法检查、进口核验等环节快速提供有效证书,优化了认证服务,也是认证国际化实操层面的典型措施。

2020版实施规则明确认证机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颁发电子版CCC证书。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应具备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证书系统的安全,且对电子版证书签发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前,国务院也在积极推进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在近期发布的《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中,国务院同意:

以“一园一区”等为基础,打造数字贸易发展引领区。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建立以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立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特定区域,在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数字服务、国际资源引进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数据审计等新型业务。

随着国内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加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作为数字应用基础设施,被越来越广泛地提及和采用,政策层面也不断释放利好信号。

更多政策了解,可以点击查看:2020年电子签名最新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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