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绿化工程合同模板
2020-12-18

厂区绿化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就厂区绿化工程一事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厂区绿化概况

(一)厂区位置:

(二)厂区绿化面积及范围:

(三)厂区绿化要求: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自   日始至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续约,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 工程费用

(一)绿化工程费用共计: 元(大写 圆)。

(二)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大写 圆);绿化程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元(大写 圆);绿化程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元(大写 圆);绿化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款 元(大写 圆)。

(三)付款方式:

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四)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款项之后的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当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五)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 元(大写圆),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 日内,返还合同履行保证金。如发生下列情况,合同履行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相应扣减:  

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3、乙方出现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定量提供本合同内所涉及到的服务。并有对服务质量提出评价的权利,要求乙方改进方法和改善品质。

(二)在乙方承包服务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合同规范的操作提出批评和指导。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人员数量,素质,劳动能力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在合同期间使用的肥料、药物的品质和数量。

(五)在合同期间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的园艺工人和管理人员提供住房两间,用于解决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仓库库房一间,用于乙方保管生产设备和工具。

(六)在乙方进厂初期1个月内,甲方有责任为乙方解决实施灌溉等水源问题。

(七)甲方有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

(八)甲方有责任教育自己工厂内员工遵守乙方设置的园林警告、提示标识。共同保护乙方的劳动成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有权取得服务和劳动报酬。

(二)乙方有权为保护其劳动成果或者避免发生意外,在针对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设置一些警示标识。

(三)在承包该养护工程期间自己负责管理乙方的工作人员。

(四)在承包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养护期间所使用的工具,肥料,药物等发生的费用。

(五)在承包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洪灾等)所引起的园林损毁,乙方应该自行修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乙方有责任定期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汇报工作进度和工作结果。

第七条 验收

(一)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 %,绿地内无死树。

(二)乔木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 %,正常叶片保存率在 %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 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 %。

(三)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 %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 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 天。

(四)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每月常规性杀虫一次,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数目不得超过 %;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 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 头,较细枝条上平 每 cm不得超过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 %。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 %。

(五)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六)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七)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八)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第八条 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厂区绿化工程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竣工结算后,同时失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_________日   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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