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2021-02-07

电子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一)防范措施须符合法律规定标准

为防范风险,决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认证的,应围绕电子证据相关争议要点,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合同效力得到法院认可。具体而言,就是确保电子签名达到可靠标准、电子合同内容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和保存要求。目前司法实践认可的技术手段主要是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和可信时间戳。

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是指根据《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法人(CA),截至2017年3月15日共有43家机构(查询路径:登陆工业和信息部官网-办事服务大厅-电子认证-结果查询-信息化和软件服务公司-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可信时间戳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TSA)签发,是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内容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的有效电子凭证,能够有效证明电子文件权属、产生时间及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可信时间戳的功能,符合《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证据要求,目前已经在审判实践得到认可【如(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65号案件】。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合同完整、不可更改,客户身份和签名真实可靠,一旦发生争议,可将电子证据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呈现,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二)履行和后续管理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交易环节,应尽可能以痕迹化的方式进行操作,以便发生风险时可以查询。以银行网络信贷为例,如约定受托支付的,银行放款时不宜直接受托支付至第三方账户,可采取从借款人账户中“秒转”过账到第三方账户的方式,以留下银行放款至借款人账户的记录;放款时,应以银行客服短信方式向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放款短信;客户回访时,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请客户确认借款和还款信息。一旦发生诉讼,这些可供提取和复制的记录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和相关事实。

 

(三)提供诉讼证据尽可能全面充分

 

在不区分具体案件类型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可以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开户/开通网上银行的信息资料,如业务申请书、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以证明客户身份及预留信息与电子合同约定内容相符。

2.电子合同及数字签名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认证机构从事电子签名认证的资质证书等。

3.放款凭证/还款记录/理财收益记录等,证明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已实际履行;

4.放款/理财收益短信截屏,辅助证明实际履行的事实;

5.个人征信报告(之前已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调取),能够显示存在该笔信贷记录;

6.对其他同类业务流程的公证文书,对于未经认证的电子合同,由于无法恢复并重现业务流程,对其他同类业务流程进行公证,可以为本案提供参照。

7.第三方证明,业务其他参与方对案件事实出具的证明。

8.后续管理中取得的客户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等。

9.产品手册或业务流程介绍,以辅助法官了解产品/业务。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接受程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从产品开发到后续管理的从业人员都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全方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能只图一时高歌猛进而忽视潜在风险隐患。

 

随着此类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相信司法机关会逐渐形成相对统一的审判思路和认定标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从而在司法领域鼓励、支持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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