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证照电子化加速推进,电子合同为医疗行业提效赋能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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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电子证照生成工作,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通知》重点提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解读了什么是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通知》显示,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2、规定了电子证照的管理职责?
《通知》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3、明确了如何申领电子证照?
《通知》提出,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在电子化注册机构端申领
医师、护士: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4、明确了电子证照申领时间?
《通知》明确,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医疗行业证照电子化势在必行!
据了解,早在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构建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实现对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从准入到退出全执业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指导意见》设定的改革目标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电子证照试点探索;
第二步是到2020年,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基本建立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与全程监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的工作目标。
此外,加之近年来,国家层面关于电子证照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势在必行!
2019年4月26日国家层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开始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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