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但不姑息违法
2014-02-24

  【今日话题】

  腾讯理财通、阿里余额宝、百度金融、网易理财、新浪和搜狐的金融计划一夜之间,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全国6亿多网民中的绝大多数都已被不同程度地裹挟其中。

  除了数量,更令人惊诧的是它们的成长速度:截至2月14日,阿里余额宝资产规模已飙升至4000亿元,相当于整个银行体系40万亿元活期存款的1%。从0到2500亿元,用了200多天时间;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仅用了大约30天。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将迎来真正的监管挑战。这不仅因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金融业态需要合法的制度保障,更因为网民的资金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一份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有效监管机制。

  风险如影随形

  2月14日,余额宝元宵理财上午10点正式开售,根据官方的数据,第一轮活动中,总额5.8亿元的产品在开售3分钟后即告售罄。支付宝又紧急追加3亿元产品在下午1点开售,开售2分31秒后又被抢购一空。

  没有金额门槛,没有期限障碍,想存多少存多少,可随时随地查询资金变动情况,号称收益率比银行活期存款高20倍这样的好事着实让人兴奋,然而,互联网理财真的是无风险获利吗?其高收益率究竟能持续多久?

  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和提升普惠性上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风险也如影随形。事实上,过去几年,以P2P等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和以小贷、担保公司等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在展现勃勃生机的同时,也是风险涌动。P2P网贷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由于这种网贷行业始终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缺乏监管,导致平台倒闭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经营困难、诈骗跑路的平台超过70家。今年以来,出现提现困难和崩盘的P2P网贷公司超过6家。

  但凡是理财产品就有风险,所谓的高收益都是用来吸引用户投资的一种手段。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而每一位银行家都会告诉你,金融业的核心是风险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日前撰文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一种良好的文化支撑,即良好的监管文化和创新文化,形成一个真正恪守法规至上原则的市场环境。互联网金融不应该是一个无底线、无限制的空间。

  风险来自哪里

  众所周知,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背后是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实际上是将钱从银行吸引过来后转手又存入银行,钱最终还是回到了银行。也就是说,货币基金是在给银行输送资金,当银行缺钱时,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就水涨船高,这也因此决定了这种过高的收益率很难持续。互联网理财收益率如此之高已经相当不正常,很多企业的利润都很难实现7%的增长,这么高的收益率从何而来?怎么会持久?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结合,既有金融业所具有的传统风险,也有互联网自身所带有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理财风险,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对投资者兑现盈利承诺;第二种是市场风险,消费者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价格是否会因为市场的浮动缩水;第三种是第三方支付风险,诸如网络信息安全等问题。

 

  现实中,一些互联网企业凭借其优势进行的疯狂网络营销,或者暂时自掏腰包补贴投资者收益;抑或是夸大、强调收益却缺乏风险提示的做法,其中隐含的未来风险隐患着实不容忽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从一项金融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在产生初期,业务发展快、风险较低;而迅速发展过后,从业务和机构上都开始变得鱼龙混杂,风险随发展积聚,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来看,也要进入这个阶段。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是在政策的边缘打擦边球。为了防范风险积聚之后的爆发,合理的监管是必要的。但他也强调要把握好监管的度,毕竟在公众看来,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的意义,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太严,会落下遏制创新的口实。

  风险如何监管

  去年10月,一家知名网络公司就因强调其合作基金8%保本高收益,违反了基金产品不得违法承诺收益率或者提前发布收益预测的法律规定而被叫停。近几个月互联网金融的擦边球有些被默许,有些被叫停,监管真空期或许正在反复试探中酝酿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真经。

  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旨在防范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上升。尽管此消息尚未得到证实,但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和其潜在风险已经引发监管层关注。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表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绝不姑息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则强调,互联网金融要坚守三条红线:第一,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

  究竟能不能允许互联网企业承担信用风险?如果允许,是否应该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提取拨备的规定?对有关产品变相吸收存款的做法究竟能不能够被允许?杨凯生建议引入负面清单,将不能从事的活动明确列示出来,有了负面清单,既有利于形成法无禁止便可行的创新环境,同时也能够明确哪些是不能触碰的禁区。

  郭田勇建议,一方面,对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该登堂入室的可以登堂入室。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跨界经营、违规等问题,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类问题呢?正是因为正门没有对其开放。另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和金融业特有的风险问题可能相互放大,导致互联网金融易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如何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以及在互联网环境下防控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继续发展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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