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_不要式合同_要式合同有哪些类型?
2021-06-08

一、民法典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两者之间的区别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简言之,二者的区分主要体现于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jpeg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要式合同有哪些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四、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unenforceable),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热文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