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2021-06-15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合同,它对运输中的相关事项如货物的基本信息、运输目的地、运输费用等进行约定,并对发生违约后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那运输合同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以上就是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所包括的内容,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对合同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一旦一方违约,双方就有支付赔偿金的依据,这种方式也是大部分合同所采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


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或履行迟延,或者由于义务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均应依照运输法律和运输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运输合同违约情况十分复杂,因而导致法律责任的复杂化。基于对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特殊保护,运输法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均有详细规定,所谓违约主要是指承运人违约,而对旅客和托运人违约规定并不严格。如旅客未按时验票上车者,运输法并不视其为违约,但其无权请求返还票款;托运人不交付托运货物的,也不视其为违约,但不得请求返还全部运费。其次,运输合同的专门化特性,导致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形式与一般民事合同显著不同。再次,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具有特殊性。


第一,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混同。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约侵权,前者所侵犯的是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行为人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后者所侵犯的是合同权利以外的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在运输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决定,违约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旅客人身伤亡和托运物灭失毁损的属直接损害,运输迟延的属间按损害。因此,违约侵犯的不仅是合同债权,而且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其次,行为人可以是特定当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其他同车船机运送的货物造成特定货物毁损的等,承运人应负法律责任。因此,违约和侵权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混同而不可区分。从更深层次理论意义上看,违约和侵权区分的法理根据,在于契约自由原则和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的划分。但当代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让位于限制契约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让位于限制所有权,因而导致违约和侵权的区分渐失其原有意义。由于运输合同的法定化、专门化、社会化和标准化,更是由于运输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违约即是侵权,侵权必定属于违约。因而区分违约和侵权缺乏必要的理论根据。


第二,承运人的严格责任。运输合同标的物,既有人身,又有物品、货物,所有标的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受到的任何损害,均与承运人运输行为有关,或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或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运输过程中,第三人侵犯债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如运输中的货物被盗,旅客乘火车旅行中被车外人掷石击伤等。从一般合同法理上看,此类行为并不能构成承运人的违约、更不是承运人侵权。但根据运输法,承运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理论根据,并不在承运人违约,而是法律为保护运输利用人,赋予承运人的一项特别职能或义务。


第三,多种责任制并存。运输生产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速度也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尤以海上运输、航空运输为甚。不同的运输方式所具有的风险程度不同。因此,运输经济要求对承运人实行不同的责任原则,各运输方式中的责任原则又共同体现为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限制和免责规定。


第四,运输合同责任形式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形式。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多种多样,合同法中一般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强制履行为责任形式。


在运输合同中,除个别情况外,损害赔偿为唯一责任形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上所述运输合同的特性和运输活动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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