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2021-09-18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三类。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由省级统一建设、统一安排、统一运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发放、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


针对电子印章的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领域和用工合同方面优先使用电子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由电子印章服务机构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受理纠纷提供电子印章验证服务,证明签署文件中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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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图形、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 电子印章分类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江西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商事主体和其它依法或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及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用于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加盖在电子公文上的电子印章应具有与实物印章一致的外观。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四条 电子印章服务管理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电子印章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省信息中心负责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备案系统的技术对接和印章数据共享,以及打击涉电子印章违法犯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定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电子印章服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运维和运营工作,面向商事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服务,相关经费按照商事主体注册地归属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及服务价格,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六条 电子印章服务应用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负责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自建业务系统与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对接,并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开展重点高频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系统


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由省级统一建设、统一安排、统一运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发放、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江西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备案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融合应用。


各单位(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电子印章由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具备条件的市县可按需部署建设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二级平台,实现电子印章属地化管理。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单位(机构),应与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信互验。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申请


第八条 申领流程


(一)除商事主体外的单位(机构)按照以下流程通过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申领电子印章:


1.申领电子公章,应当提供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领电子职务章,应当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申领电子私章,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所在单位(机构)介绍函。


申领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时,有实物公章的,应当提供实物印模信息;无实物印章的,可由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作生成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电子印章图形。


(二)商事主体应当按照以下流程通过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申领电子印章:


1.新注册企业申领电子公章,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江西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备案系统和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支撑电子印章和营业执照同步发放;


2.已注册企业线上申领电子公章,需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渠道进行商事主体身份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3.已注册企业线下申领电子公章,需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帮代办服务窗口,并按要求提供与商事主体身份相关的纸质申请材料;


4.申领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流程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申领流程相同。


第九条 材料审核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相关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作


第十条 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生成


电子印章可由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的印章规格样式生成,也可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备案系统和申请单位(机构)提供的申请表中的印模信息生成。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规格样式


制作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江西省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外观一致。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三条 印模信息核查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以及所绑定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存储


电子印章数据、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应当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电子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三个月内,可通过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或到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线下服务网点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六条 制作信息保存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和电子印章档案材料永久保存,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


全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电子票据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推进自建业务系统接入电子印章服务,税务、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等重点高频涉企服务领域的主管部门应率先开展电子印章应用。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领域和用工合同方面优先使用电子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使用审批


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职务或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者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方式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电子票据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应用。全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全省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签章、验章。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电子印章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时,由电子印章服务机构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受理纠纷提供电子印章验证服务,证明签署文件中电子印章的有效性。


第五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当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变更


电子印章因使用单位(机构)撤销、名称变更等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归档或废止,电子印章服务机构通过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公示其电子印章相关状态。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失控等情况,使用单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处理,电子印章服务机构通过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公示其电子印章相关状态。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机构)如需重新申领或换领新电子印章的,须按照要求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自动失效、作废。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注销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机构)撤销、注销或因合并后不再保留原单位(机构)名称的,应当立即通知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参照第二十二条电子印章变更公示流程完成电子印章注销公示,有电子印章载体的应当及时将电子印章移交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公章的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电子职务章的注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持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联系方式。


电子私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审计


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密要求


省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要求


省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七条 系统安全要求


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规范:


(一)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至少符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三级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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