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
2021-09-30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的主要有三:

 

一是商品交易,

二是知识产权交易,

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


而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


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

 

需要注意的是对违约行为的认定,以B to C方式为例,消费者在最后对订单予以确认以前,有权变更或撤销订单以阻止合同的成立,这是允许的,也不存在争议。

 

有争议的是,合同成立以哪个阶段作为标准?是以对订单的确认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还是以实际支付货款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


鉴于电子商务是种特殊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动、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货款的实际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即当消费者完成对订单的确认进入支付环节后,如果采用的是持卡支付的方式,则一旦系统完成对持卡人身份的认证和对卡上金额的划拨,则合同成立,不允许撤销;


而如果消费者选择的是汇款的支付方式,则只要顾客的撤销请求先于或与汇款同时到达收款人处,应视为撤销有效,消费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成立(笔者以前也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自消费者确认定单时起生效,如果消费者的卡上金额不足以支付价款而又不同意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或者承诺付款却拒不付款的,均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或对企业的“预期利润”进行赔偿。


尤其当双方约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还将构成欺诈,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企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同样,如果企业不能提交顾客订购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介绍的外观、功能、用途、质量等实质性标准有较大出入,则消费者一方有权主张取消交易并求得相应的赔偿。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它更符合立法的宗旨和权利义务均等的原则,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督促交易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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