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盖章和签字是否缺一不可?
2022-07-04

  签订合同时,看着合同末尾的盖章和签字位置你是否有这样的疑虑,盖章和签字是否缺一不可,还是只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就可以?

  《民法典》第165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若,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意思自治从约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能成立。

  若,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2013)民申字第72号,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签字和盖章具备其一即可。“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应理解为二者选其一。

  若,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缺一不可?

  (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现代汉语词典》对顿号的解释是:“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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