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交付时间的确定
2023-08-0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商业活动越来越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开始实施,对对电子商务各方进行规范和保护,《民法典》也做了相关的规范,本文就分享一下法规中对电子商务合同交付时间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优先

    无论电子商务合同标的是交付商品还是提供服务,也不论是快递方式还是网上传输方式,只要当事人对交付时间、方式做了明确约定的,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2、有形产品(动产)的交付时间

    采用快递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收货人,一般是指买受方(消费者)本人,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收货人。

    如果采用智能快件箱、驿站等方式进行交付的,以收货人打开快递箱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在驿站实际收取货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而不能以到达智能快递箱或交付驿站的时间为准。

    3、提供服务的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是指如网约乘车、预定酒店、旅游线路等服务。以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如果电子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载明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电子商务合同标的为数字产品(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同的交付义务通常可以在线传输的方式履行。

    采用在线传输的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能够检索识别是指当事人可以识别对方所交付的信息产品并且能够看到完整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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