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条文
2023-09-14

    本文整理了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条文。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五)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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