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电子合同存证的常见问题
2024-03-12

    什么是电子合同存证?依据《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13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的要求。电子合同存证可以用于证明电子合同未被修改。实务中,电子合同存证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种,对电子合同签署的过程存证,即对客户登录电子签名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合同文本阅读、签署或确认同意合同内容的全过程进行存证。上述存证主要用于证明合同的签署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对客户签署电子合同的全过程进行录屏,就是一种简单的对电子合同签署过程进行的存证。

    第二种,对签署完毕的电子合同进行存证。上述存证主要用于证明合同签署完毕后,未被篡改。从证明电子签名属于法律上的可靠电子签名的角度而言,第二种电子合同存证工作显得较为重要。

    相关法规:

    《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涉及电子合同存证的几个常见问题:

    1.已经保存了签署完毕的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档,这样算完成了电子合同存证工作吗?

    保存电子合同不等于进行了电子合同存证。如果只保留了签署完毕的电子合同,但未办理过电子合同存证的,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可能在诉讼中面临电子合同真实性无法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据此,在诉讼中为了证明电子合同是真实的,通常需要就电子合同的数据来源或输出介质问题履行举证义务。仅提供电子合同对应的电子文档的,不等于证明了电子合同的来源、存放情况。

    2.电子合同存证服务是否有必要由公证处参与?

    如果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全程由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平台供应商提供的,诉讼中,单位可能面临对方当事人对平台供应商出具的存证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具体而言,单位通常与平台供应商具有合作关系,在此情况下,平台供应商具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94条第1款规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可能存在争议。

    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电子合同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正的,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因此,实务中不少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平台供应商已经与公证处开展合作,在电子合同签署完毕后,由公证处接入平台供应商的数据库调取电子合同,并相应出具公证书。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什么是公证处出具的数据取证保全报告,与公证书有什么区别?

    数据保全报告通常是公证处用以记录数据来源、数据保全时间、文档加密方式、文档名称等信息的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公证处开展电子合同存证工作的具体内容。

    但是,《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2020修正)第41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据此,公证处出具的数据取证保全报告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所述公证书。诉讼中,单位如果仅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数据取证保全报告的,尚不足以证明电子合同属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94条第2款规定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

    因此,如果考虑由公证处提供部分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建议单位取得公证处提供的电子合同存证相关公证书样本并结合《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1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因涉诉需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流程、费用,确保涉诉的电子合同都可以取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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