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几个举证要点
2024-03-12

    如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公司在业务中推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合同。这类业务发生纠纷时,相较于普通纸质合同的举证,电子合同的取证、举证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既要熟悉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又要具备电子合同签署、存储和电子签名认证等基本技术知识。本文梳理了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几个举证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电子合同的原件出示

    电子合同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2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几个举证要点

    庭审中多以打印件形式出示电子合同原件,同时为印证该打印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需展示该电子合同的原始存储路径和调取输出过程,如从网页、手机APP、数据平台或服务器后台等查阅和下载,确保原件与打印件一致。如线上庭审或证据交换,则可以直接提交电子合同的原件。

    二、电子合同原件的真实性证明

    电子合同的原件应当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包括:(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因此在出示原件时,需要从这两方面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1、展示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和查阅路径。

    按照上述要求,向法院提供电子合同原件时,需说明该合同的签署平台和查阅路径,展示签署合同的手机APP、网页或小程序,以及可供签署各方随时查阅的方式。

    2、证明电子合同内容完整、未被更改。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如委托第三方平台记录和保存合同,则可以申请第三方平台提供一份数据提取或认证报告,说明其所使用的文件存储防篡改技术,如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完整性、未经篡改。我们在提交此类报告时,应了解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此类技术的基本原理,以便更好地对报告内容作出解释,加强法官对合同真实性的确信。另外,可以提交第三方平台的公司信息、股权结构、资质文件等,证明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也可以提交该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报告被法院采纳的案例予以佐证。

    如合同提供方系自行存储电子合同,满足如下几项情况之一,可以推定合同真实,包括:合同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或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等等。

    三、证明合同中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电子合同包含合同文本和电子签名两部分。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是识别合同签署人身份的关键要素。判断合同是否是签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要审查合同文本的完整真实,还要审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1、可靠性的三项判断标准。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专有性、控制性、可被发现性三个要素,才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具体而言:

    第一,电子签名属于签名人专有,能够指向签名人唯一的身份信息,实现签名实名化;

    第二,电子签名仅受签名人控制,可推定使用电子签名是签名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第三,对电子签名及合同内容的改动可被发现,现实中通常采用可信时间戳等类似技术实现这一目标。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电子签名,我们都需要围绕这三个要素进行举证。

以电子签名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几个举证要点

    2、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可提交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报告。

    基于PKI(公开密钥基础设施)体系的电子签名,需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简称“CA机构”)颁发数字证书,该机构应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经过CA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可以推定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

    我们可以向法院展示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包括颁发该证书的CA机构的名称和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还需要申请CA机构就该电子签名及数字证书出具认证报告,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签名人的实名认证信息,保证签名人的身份属实,经过了有效身份识别;

    二是数字证书信息,包括签名人、证书持有人、证书序列号及有效期等;

    三是电子签名和文件内容完整且未经过修改,以及时间戳、哈希校验等验证技术手段。

    包含这三部分内容的认证报告可以满足电子签名三要素的要求,任一项内容的缺失都可能影响对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认定。

    此外,认证报告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书证,应归类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向出具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法院也有可能要求该人员出庭作证。

    3、可以加强证明电子签名的专有性和可控性。

    CA机构的数字证书只能初步证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在某些情形下,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电子签名是签名人专有、仅受签名人控制,如提交实名认证留存的身份证信息、人脸识别的录像、绑定本人银行卡的信息、本人手机号验证信息,等等。签名人为公司的,还可以举证证明其在企业业务中使用过相同的电子印章。这些举证需要电子合同签署方对签署认证过程进行留证,必要时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手段进行证据固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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