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山西省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2020版)》由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为准。
山西省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2020版)
山西省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条款
第一条 农机作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提供的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2.无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或作业条件特殊的,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约定作业质量或甲方进行作业示范,征得乙方认可后,再作为大面积作业质量标准。
3.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好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2.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额及时支付费用;
3.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按规范规程操作;
4.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
4.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5.应按约定方式和数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甲方在作业中无论是否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买受人执______份,出卖人执______份。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作业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委托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