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实体店版)》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制定。本文仅供参考,合同文本具体内容请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官网公布的为准。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者(含代理人)之间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使用。双方当事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本示范文本所称婚姻介绍机构,是指经合法登记,为单身男女(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机构。实体店是指通过线下实体门店提供婚介服务的婚介机构。
3.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征婚者(含代理人)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征婚者(含代理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4.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划线处应当填写完整。
5.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婚姻介绍机构承担的责任。
6.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制定。
合同组成:下列文件(附件如有,请在方框内勾选)共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为解释和说明,如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主体部分与附件内容有冲突的,以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主体部分为准。
1、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主体部分;
2、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
3、附件2:婚姻服务报价单;
4、附件3:征婚需求信息表;
5、附件4:单身声明书;
□6、附件5:安排约见确认单(单次);
□7、附件6:约见完成确认单(单次);
□8、附件7: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其他;__________。
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GB/T23861—2009)、《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31/520—2011)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同主体甲方
提示:签订合同的甲方原则上为征婚者本人。甲方代为签约的,需提交征婚者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如代为签约的,还需填写以下信息:
代理人与征婚者关系:__________
征婚者: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特别提示:甲方保证,征婚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婚要求且不存在禁止结婚情形的自然人。由甲方代为签约的,乙方还应当通过视频、语音、电话等方式确认征婚者的征婚意愿。在此基础上,乙方应将本合同条款逐一向征婚者说明,并由征婚者确认。征婚者未确认的条款对征婚者无效力。经征婚者确认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和征婚者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合同主体乙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名称: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品牌名称:__________网站:__________
收款银行户名: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
特别提示:收款银行户名应当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乙方为合同履行方和收款方。乙方单方面变更或者补充格式条款,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对外使用。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乙方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冲突的,按照属地政策法规执行;如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执行。
第三条 服务项目、期限和收费标准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冷静期)。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_____元,具体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如下:
□信息核验登记费_____元(定额);□提供_____次约见,每次_____元,共计约见服务费_____元;
□参与_____次联谊活动,每次联谊活动费_____元,共计联谊活动服务费_____元;
□提供婚恋辅导服务,服务费_____元,其中:_____人制的班级式培训课程_____元,含_____课时(每课时_____小时);一对一辅导_____元,含不少于_____课时(每课时_____元)。
□其他服务,服务费_____元,其中:_____元,计费明细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不提倡直播打赏形式的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可根据行业特点,另行约定单次服务方案或全套服务方案,并附具体报价明细。
第四条 签约和付款
(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的收款账户户名应与本合同乙方的名称一致。
(二)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甲方分_____期支付服务费用共计_____元,其中,第一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第三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每次付款后,乙方应于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元。乙方应于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为保护甲方的财产安全,推荐使用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条 婚姻介绍服务人员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婚姻介绍服务人员为:_____,证明(身份证件号码):_____,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更换,但因该等服务人员发生离职、病假、调岗或具有同等性质的事件导致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除外。如因服务人员发生离职、病假、调岗或具有同等性质的事件导致约定的服务人员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另行指定服务人员,但应提前通知甲方本人,并确保更换的服务人员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
第六条 冷静期
甲方自签署本合同之日的次日起_____日(3-7个自然日)处于冷静期。在冷静期间,除甲方书面放弃冷静期外,乙方不提供婚介服务,征婚者也不接受婚介服务。在冷静期内,甲方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保留发票和合同复印件后,于_____日(≤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合同原件返还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发票、合同和退款申请后,于_____日(≤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向甲方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原件、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适用于离异或丧偶的征婚者)或电子证照等以及前述文件的复印件,并配合乙方核验及配合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供乙方归档留存。
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甲方还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甲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2.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应确保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如实、详细填写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应积极配合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遵守乙方制定的服务制度。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应确保代为填写的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征婚者积极配合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甲方应当确保征婚者配合乙方的正常服务和管理,遵守乙方制定的服务制度。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享有人身、财产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在接受服务期间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签订、履行期间享有人身、财产依法受保护的权利。
5.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在与征婚对象约见及联络过程中,始终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并注意按时赴约。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非以择偶为目的的其他行为。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应确保征婚者在与征婚对象约见及联络过程中,始终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并注意按时赴约。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非以择偶为目的的其他行为。
6.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结婚的,应自行立即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结婚证原件以供核实和复印留档。如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应当立即与乙方协商暂停服务。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知悉或应当知悉征婚者结婚的,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督促征婚者向乙方提供结婚证原件以供核实和复印留档。甲方知悉或应当知悉征婚者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督促征婚者与乙方协商暂停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GB/T23861—2009)、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31/520—2011),按照行业规范提供服务。
2.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甲方提供的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建立征婚者个人征婚信息档案,对甲方提供的征婚者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原件、等证件反映的征婚者信息进行核验,将核验信息材料复印件存档。
3.乙方应审慎妥善对征婚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学历证原件、学位证原件、工作证明原件、收入或资产证明原件、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如需)、结婚证原件(如征婚者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结婚)等或相应电子证照进行核验,并将甲方签字确认的前述文件复印件归档留存。未经征婚者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归档留存文件。
4.除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乙方推介的征婚对象均应符合附件2《征婚需求信息表》中的要求,且该征婚对象必须是乙方依法签订相应的、有效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下的征婚者。乙方向征婚者推介的征婚对象并非婚托,亦不存在择偶以外的目的。
5.有权获悉征婚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征婚者是否存在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致使本合同不再具备履行的条件。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征婚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
2.征婚者当下处于单身状态,也未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乙方提供的乙方任何信息、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无误导,且乙方对征婚者以及征婚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适用于离异或丧偶的征婚对象)等信息均已经审慎妥善核验。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前,乙方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及条件,且具有婚姻介绍机构资质。
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前,乙方指定为征婚者提供服务的任何服务人员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且服务人员应为与乙方存在劳动合同等雇佣关系的乙方正式员工。
第九条 暂停与恢复服务期限
(一)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已经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或者发生其他原因的,可向乙方申请暂停服务,暂停服务的期间不计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期限,且在暂停服务期间乙方不向征婚者继续提供服务。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应当督促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的征婚者,向乙方申请暂停服务。
(二)暂停服务后6个月内,甲方有权申请恢复服务,恢复服务后,未使用的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期限继续计算。
(三)暂停服务的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时,征婚者与乙方提供的征婚对象建立恋爱关系的,乙方不再退还费用。合同终止时,征婚者未与乙方提供的征婚对象建立恋爱关系的,退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或参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
(四)申请暂停服务或恢复服务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第十条 约见服务和确认
乙方在安排征婚者及征婚对象交换联络方式前,必须明确告知双方可公开的真实情况以及提供双方的近期免冠照片和生活照片,并征得征婚者及征婚对象双方认可同意后,安排约见服务。安排约见确认单见附件4。征婚者同意的方式可为电子邮件确认、微信确认等方式。
双方约见结束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征婚者发送约见完成确认单附件5。征婚者应在收到约见完成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征婚者逾期2个工作日未签字确认的,视为约见完成。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完成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征婚者发送服务满意度调查表附件6,由征婚者完成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的满意度测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发生如下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2.乙方推介的征婚对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且乙方对此存在过错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泄露、使用或篡改征婚者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逾期支付任一期服务费用的;
5.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提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的;
6.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对征婚者提供的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的;
7.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结婚或与他人建立恋爱,但未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为非征婚者本人的,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知悉或应当知悉征婚者结婚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金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金约定为本合同金额的_____%(≤20%)。一方违约或存在任何不当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若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
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3.合同履行期间暂停服务超过6个月的;
4.征婚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超过10天的;
(2)乙方有理由相信甲方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的;
(3)乙方有理由相信甲方从事任何非以择偶为目的的其他行为的;
(4)征婚者本人明确拒绝接受本合同项下任何婚姻介绍服务的。
(5)征婚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结婚的。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泄露、使用或篡改征婚者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2)乙方推介的征婚对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
(3)乙方知悉征婚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结婚的。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退款标准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服务费用按照如下方式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_____日(≤30个自然日)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的,则如下应退还部分无需继续支付):
(一)信息核验登记费的退还方式: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全额退还信息核验登记费;
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予退还信息核验登记费。
(二)约见服务费的退还方式(“单次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约见服务费总额除以本合同约定的约见总次数后计算所得的金额;“约见总次数”为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付费次数(不含乙方赠送的约见次数)“未完成约见次数”指本合同约定的约见总次数扣除已依约完成的约见次数后的次数):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如下金额的约见服务费:未完成约见次数×单次费用。
(三)联谊活动服务费的退还方式(如本合同包含多次联谊活动的,每次联谊活动服务费应分别判断):
如乙方未举办联谊活动或者举办的联谊活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全额退还联谊活动服务费。如乙方已完成联谊活动服务的,乙方无需退还联谊活动服务费。
(四)婚恋辅导服务费的退还方式:乙方应按照截止至本合同终止时尚未完成的恋爱辅导课时数乘以每课时恋爱辅导服务费退还婚恋辅导服务费。
(五)其他服务费的退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渠道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提供以下渠道解决双方的争议:
(一)投诉举报专线电话:__________;
(二)投诉处理联系人:__________。
甲方也可以依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投诉;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甲乙双方调解不成的,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信息保护
乙方应当保护征婚者的个人信息。未征得征婚者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征婚者的信息或资料,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关政策、行政命令或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形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或资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合同终止之日(含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撤销征婚者的全部外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征婚者书面同意刊登在媒体或乙方官网、微信平台、经营场所的任何信息、照片或资料等)。
本合同终止之日(含当日)起3年内,乙方应封存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任何内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附件、征婚者的照片以及归档留存的其他相关文件、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征婚者信息或资料形成的衍生品)。封存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该等资料,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关政策、行政命令或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强制要求乙方提供或保留前述文件的情形除外;本合同终止之日(不含当日)起3年届满之日的当日内,乙方应归还甲方全部封存资料及其储存载体。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变更
本合同自甲方签名或按指印,且乙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的改动、修正或补充,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甲方:__________
签名或按指印: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
微信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
微信号: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
上海市_____区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
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女士版) 资料编号:__________

婚姻服务信息参考表(男士版)资料编号:__________

附件2:婚姻服务报价单

附件3:征婚需求信息表
本人提出如下征婚需求,希望对方符合以下条件,并由乙方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人选与本人约见:
性别:__________年龄(范围):__________
身高(范围):__________体重(范围):__________
婚史状况:__________有无小孩:__________
性格:__________外表:__________
学历(范围):__________职业(范围):__________
收入(范围):__________住房状况:__________
其他需求为(可另行附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人(征婚者):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4:单身声明书
致:__________
本人作为编号为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甲方,现向贵司声明并承诺如下:
截至服务合同签署之日,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征婚者为单身,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为征婚者本人的,如本人结婚,应立即通知贵司并向贵司提供结婚证原件(或电子版)以供核实和复印留档。甲方非征婚者本人的,如知悉或应当知悉征婚者结婚的,应立即通知贵司,并督促征婚者向贵司提供结婚证原件(或电子版)以供核实和复印留档。
如本人上述声明和承诺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的,应构成本人在服务合同项下的违约,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如给贵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应全额赔偿。
声明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5:安排约见确认单
婚姻介绍机构__________拟依据编号为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安排征婚者__________与征婚对象__________见面。征婚者__________对拟约见征婚对象的学历、收入、职业等信息已了解。其中,学历为_____、收入为_____、职业为_____、其他信息为(可另行附页)__________
本人认可征婚对象的上述信息,同意约见,拟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约见。
确认人(征婚者):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提示:本确认单可由征婚者以线上方式予以确认。
附件6:约见完成确认单
鉴于婚姻介绍机构__________已依据编号为__________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约定,妥善安排服务合同约定的征婚者__________与征婚对象__________见面。
本人认可上述约见,并认可婚姻介绍机构已完成该次约见服务。该次约见服务符合服务合同的约定,且婚姻介绍机构在该次约见服务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
该次约见服务为婚姻介绍机构在服务合同项下完成的第_____次约见服务,剩余未完成约见服务次数为_____次。
确认人(征婚者):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7: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尊敬的__________:
为不断提升我们的约见服务质量,我们非常希望了解您在体验我们的服务过程中的真实感受,请在您认为最合适的选项中打勾。此调查是我们对约见服务满意度进行的调查,也是我们今后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1.您对我们的经营场所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2.您对我们采取的介绍方式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3.您对签约流程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4.您对我们在收费项目、价格、明细的提示和说明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5.您对我们采取的会员信息核验、留存等工作制度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6.您对我们安排的“红娘”或其他服务人员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7.您对我们安排的本次约见服务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您对我们安排的征婚对象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您对我们设置的投诉纠纷处理渠道和方式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您对我们设置的违约金比例和退费方案是否满意(如有)?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11.您对我们设置的约见服务流程和制度整体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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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