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险案例:保险免责条款未说明案
2020-04-24

电子保险案例:保险免责条款未说明案

案例起因:

原告刑某通过个体保险代理人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张某知道刑某在手机上办理了电子投保手续,并形成了电子保单。

保险期间,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事故发生后,刑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等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时年审为由拒赔。

电子保单.jpg

审理经过:

保险公司称,在投保时,已经向刑某发送了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提交了电子投保演示流程视频,在视频中,电子投保包括浏览、电子签名、验证、支付四步流程。

浏览流程包括在手机上扫描保险公司设置的二维码,点击识别二维码,随即出现电子投保单,内容已经自动生成填好,同时,下方有“交强险条款”、“商业险条款”、“免责说明书”三个选项,再下方有一个内容为“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勾选框。

投保人可在手机上上下翻动浏览生成的电子保单,保单后面有两份“投保人声明”及一份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的客户授权书。

“投保人声明”主要意思是投保人声明已收到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等在内的免责事项,但无论是否进行过浏览,点击下一步时,屏幕都会跳出一个必须勾选的“请先勾选免责声明”的提示框。该提示框和投保人是否实际浏览了已形成投保单及跟随投保单的免责说明书内容无关,更无法体现出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是否提示过投保人以及给予过解释说明。

法院通过电话调查,保险代理人张某明确表示,其在知道刑某进行电子投保时,主要是帮助刑某迅速完成勾选、签名及缴费流程,确保保险购买成功,其从未做出过提示甚至说明行为。

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带有刑某电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纸质材料,但从演示视频中可以看出,刑某在投保过程中仅签名一次,未分别在各项声明等相关材料上逐一签名。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所以,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将对责任免除部分给与加黑提示的保险条款纸质版交付过刑某,进而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对责任免除部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无权拒赔。理由如下,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平衡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其中有关机动车年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刑某作出正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电子保险提示:

一、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仔细阅读产品介绍、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事项、投保人和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

二、电子签名要慎重

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对待电子签名要和对待手写签名一样慎重。

三、投保后要再次确认

网上投保后,消费者要确认两件事:一是查询保单真假;二是再查看一遍条款,着重查看有关保险责任免赔事项等重要内容。


其他电子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电子投保单签名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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